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住广西宾阳县宾州**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8时58分,宾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在宾阳县宾州镇祥和路进行市容市貌整治行动,并对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在宾阳县宾州镇祥和路199号经营的“桂林纯米酒酒坊“存在乱摆乱放的现象进行整治,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持水果刀威胁、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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