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现住唐山市丰润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底,郑某某、王某某找到唐山市**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工作人员,欲在**地产停车场经营配货车管理业务,为提升人气,**地产默认由郑某某等人经营配货车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后王某某找到赵某某合伙经营,赵某某又找到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际经营该停车场配货车管理业务。之后郑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先后退出了停车场配货车经营管理。2013年至2015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先后雇佣刘某、张某(已不起诉)实际在停车场进行收费等配货车管理业务。张某将收取的物流车辆管理费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等方式交给谷某某或其妻贾某。后**地产欲收回停车场配货车辆管理权,要求谷某某等人退出**地产停车场配货车辆管理业务。为阻止**地产收回配货车辆管理权,2015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电话叫来陈某(已不起诉)等人,陈某带其孕妻来到**地产物业公司办公室,张某、陈某等人在该办公室吵闹、威胁**地产工作人员。2019年1月,**公司取回该公司停车场内配货车经营权。期间,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等人在**地产停车场收费累计约数十万元。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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