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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甲,曾用名谷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拟不起诉人谷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至6月6日,江苏省**市**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让谷某甲带领工人在日照市岚山区**二步炼钢宽厚板区从事钢构制作项目,工程完工后,谷某甲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欠李*、李*学、顾**等14名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226280.00元。2019年10月15日谷某甲将李**等14人的工资返还被害人226280元。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谷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审查起诉之前支付劳动报酬,谷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自首,并积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甲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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