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原系**公司地级经理,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自2009年5月至2019年5月任**营销有限公司地级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多领货少回款或不回款的手段,挪用公司货款17万余元,用于市场投入和个人生活花销等。谷某某到案后,已退还全部挪用货款,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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