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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1〕81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号(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与徐某某因小吃店争抢生意多次引发纠纷。同年7月15日20时30分许,谷某某至徐某某店里索要赔偿,双方发生争吵。徐某某的表哥余某某见状上前参与争执,并先动手殴打谷某某,三人发生扭打。谷某某用拳头打中余某某致其左耳耳膜穿孔。同年11月16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同年11月22日,谷某某与余某某、徐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余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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