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芜湖市镜湖区**西路**号**栋**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

当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同他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11月22日下午,谷某某打电话给**政府工作人员陈某甲,告知陈某甲其在北京,要求陈某甲答应其上访诉求并报销其上访的费用,否则将到国家信访局上访。陈某甲未答应谷某某。11月23日上午,谷某某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同日下午,陈某甲接到当涂县信访局通知,谷某某在北京上访,**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陈某乙、陈某甲等人赴北京接访谷某某。11月24日,谷某某以拒不离开北京,要到中南海非访为要挟,多次要求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答应其上访诉求,并要求政府支付其4000元上访费用。2018年11月29日16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徽省驻京劝返分流中心附近,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陈某甲4000元,陈某甲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4000元转给谷某某。2018年11月29日22时,谷某某在太白路被当涂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当涂县公安局。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谷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