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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6********,汉族,高中文化,涟水县广电公司职工,住涟水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的一天,范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杨某某到涟水县黄营乡街西村六组、村部境内,采用起子和活嘴扳子拆卸连接线的方式盗窃通讯铁塔备用电瓶8只,经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7009.5元。

2017年7月份的一天,范某某伙同陈洪林、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到涟水县南集镇姚湾村六组境内,采用起子和活嘴扳子拆卸连接线的方式盗窃通讯铁塔备用电瓶4只,经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152元。

该案曾于2018年5月22日由涟水县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以该案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18年7月30日撤回案件。2020年4月7日,涟水县公安局重新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再次审查后,仍然认为无证据证实谷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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