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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97********,汉族,大学文化,山东**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区**路**小区**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利用为被害人李某某开通POS机之际,将李某某的卡号为52010800********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绑定在自己的手机上,分36次盗刷李某某信用卡共计11302元。

2.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用同样的方式盗刷武某某的信用卡493元。

3.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用同样的方式盗刷赵某某的信用卡2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利用为李某某办理POS机的便利,以使用手机支付软件可以提高信用卡额度和降低刷卡套现费用为由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骗取了李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的信息资料且绑定在自己的手机支付软件中,后在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36次将李某某信用卡中11302元划入自己62261916********的民生银行结算卡中。

2019年12月,在李某某发觉后,谷某某退赔李某某7000元钱;2020年4月17日、24日谷某某先后赔付李某某4302元、1000元,李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2.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为武某某办理POS机时,获取了武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将武某某信用卡中493元划入上述民生银行卡中。

后武某某发觉后通过银行客服于2019年7月4日将该款项追回。

3.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利用为赵某某办理POS机之时,获取了赵某某的中信银行号码为6229160********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将赵某某信用卡中200元划入上述民生银行卡中。

综上,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共计11995元。其中,在案发前已经追回7493元,最后实际诈骗所得为4502元,尚不足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中信银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山东分公司出具的商户基本信息及消费详情、**公司出具的商户信息及消费详情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武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中,被害人李某某、武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李某某被诈骗的7000元、武某某被诈骗的493元均在案发前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号码为62267916********的民生银行卡予以依法发还。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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