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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123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号,住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姜泽洪,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谷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5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8时26分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镇广汕铁路**标段**拌合站发生一起搭设料仓棚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王某某当场死亡、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3人(刘某某、李某某、牛某某)受伤。

经事故调查认定,广汕铁路**标段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施工单位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公司),事发的**拌合站料仓棚项目由中铁十一局**公司分包给河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具体由挂靠河南**公司的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建设。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为事发料仓棚施工队的实际负责人兼安全管理责任人,王某某为现场技术负责人。

经事故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因外出采购,事发时未在料仓棚工地现场监督指挥作业。事发前王某某(死者),被害人院某某(死者)、牛某某(伤者)、刘某某(伤者)、李某某(伤者)等人在料仓棚安装檩条,王某某在1#料仓棚拱梁上解檩条、固定檩条和指挥作业,牛某某在1#料仓棚与2#料仓棚共用立柱上作业,李某某在1#料仓棚立柱侧焊接连接梁,院某某在2#料仓棚拱梁下方辅助作业,刘某某在2#料仓棚檩条下方辅助作业,吊车司机杨科学负责起吊檩条。8时26分许,拱梁晃动,造成失稳,引发1#、2#料仓棚局部坍塌,导致王某某从1#料仓棚拱梁上高处坠落,李某某从1#料仓棚立柱侧边坠落,拱梁掉落时砸中院某某,拱梁坠落同时带动立柱倾斜,牛某某从立柱坠落,2#料仓棚檩条砸中下方的刘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院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被送往**镇卫生院进行抢救,院某某经**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

经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定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谷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直接责任,此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鉴于王某某已经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自愿选择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及死者家属已获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谷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身份资料、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资料、安全生产责任状、安装采购合同、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牛某某、死者家属毛某某、死者家属院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死者死因以及伤者伤情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选择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被害人以及死者家属均已获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均明确表示不追究谷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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