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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5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我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退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重移送审查起诉。

故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每箱32元的价格在一位河南籍人处购买1000箱假冒六个核桃饮品,后以每箱35元的价格在晋州市卖给另一名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董某某以40元每箱的价格卖给故城县房某某,房某某以54元每箱的价格卖给许某某500箱假冒六个核桃饮品,自己留500箱在超市销售假冒六个核桃饮品。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六个核桃饮品为假冒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故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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