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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市大足区**镇政府工作人员,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4日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 月14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该案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因被害人唐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借款后无力偿还,2014年9月9日,李某某不顾唐某某的反对安排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到唐某某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小区****单元**号租赁屋居住20多天并讨要债务,对唐某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谷某某非法侵入唐某某住宅的结束时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某某于2014年8月4日通过举报信向重庆市公安局举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于2019年8月28日接到举报,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侦查。谷某某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是否过追诉时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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