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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街**委**组,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1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营业厅内,窃走被害人王某某在无线充电桌上充电的苹果牌iPhone11 128G型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民警查获。现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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