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谷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6********,汉族,大学文化,嘉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谷某系嘉兴**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8年12月,谷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虚增企业成本,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漳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票面金额总计66万元。案发后,嘉兴**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56587.76元,滞纳金1442.99元。
本院认为,谷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谷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