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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豆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豆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河南省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昌平区**液化气站送气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豆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建材城,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北京市居住证一张,2019年2月20日,豆某某持该居住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检验,该北京市居住证系伪造。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豆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建材城,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北京市居住证一张,2019年2月20日,豆某某持该居住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3月1日发证。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豆某某到平西府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续期,民警发现该居住证疑似伪造,将其查获。经检验,该居住证系伪造。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红包截图,证明豆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向他人购买北京市居住证一张。

2.被不起诉人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北京市居住证检验报告,证明“姓名豆某某,身份证号4127271987********”的居住证系伪造。

3.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豆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购买伪造的居住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该居住证系自用,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豆某某不起诉。

伪造的“姓名豆某某,身份证号4127271987********”的居住证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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