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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豆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福州市仓山区**镇**路**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闽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豆某某驾驶闽******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闽*****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闽侯县祥谦镇辅澜路由祥谦镇澜澄村往辅翼村方向行驶,途经辅澜路福州六合汽配公司路口右转弯时,与其同向行驶的由当事人林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林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豆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豆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不负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腹盆腔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保险赔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54872元,被不起诉人豆某某另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399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豆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94772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豆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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