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石川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J*****号三轮汽车载乘豆某甲、包某某准备从漳县四族街道返回位于漳县石川镇**村的家中。当其行驶至四族街道路口时,被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豆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5.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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