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贝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贝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41992*********,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现住内蒙古乌审旗****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7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贝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在乌审旗无定河镇河南“玉品香饭店”内吃饭、喝酒。于当晚 23时16分,被不起诉贝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无定河镇S2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412 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贝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45毫克。

被不起诉人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