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贝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镇**居委会**宿舍**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8时,被不起诉人贝某某在万宁市**镇**居委会**大道贝某某家三楼楼顶铁棚处,与邻居毛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贝某某用拳头挥打到毛某某鼻梁,致使毛某某鼻梁受伤。经鉴定,毛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贝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案发后,贝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毛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三是贝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张 明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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