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贝某甲(曾用名贝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2********,汉族,中专文化,现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巷**号)。被不起诉人贝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贝某甲于2019年9月22日0时许,驾驶号牌为苏B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解放北路工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贝某甲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其含量为96mg(乙醇)/100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贝某甲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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