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贡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5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号楼**室,**厂退休人员,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13时51分许,贡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山大街与北外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贡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2.09mg/100ml。
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贡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1388号;4.视频资料:贡某某危险驾驶现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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