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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贡某某危险驾驶罪)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426231993********,藏族,高中,林芝市察隅县**派出所见习民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米林县****,住察隅县**派出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林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林芝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梁协偶,巴宜区司法局援助律师。

本案由林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23日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1时36分许,不起诉人贡某某醉酒驾驶藏GN****号微型轿车,由林芝市巴宜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林芝市巴宜区**路**网咖门前路段处时,与当事人久某某驾驶的藏G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5月14日04时,林芝市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民警对不起诉人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第一次测试结果为:108.2mg/100ml,第二次测试结果为:99.6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起诉人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54mg/100ml。

经西藏自治区林芝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不起诉人贡某某未开启前照灯,醉酒后驾驶藏GN****号微型轿车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久某某驾驶的藏GA****号小型轿车在有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申请内容显示:①不起诉人贡某某于今年参与**救援行动中,不顾生命安全,用盾牌作为掩体,先后3次冲入危险区域,成功救助3名群众,救人事迹先后被**日报、**网等媒体播报,不起诉人贡某某入伍以来先后获得1次个人三等功,2次个人嘉奖;②不起诉人贡某某哥哥去世后其承担抚养哥哥两个小孩的责任,将自己工资填补家用,系家中经济支柱,其家庭在米林县也有较好的表现;③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受邀人员和交通肇事中的车主均同意对不起诉人贡某某做出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贡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较大危害社会后果、积极赔偿、得到谅解、只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贡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物品均存放在林芝市交通警察支队,未随按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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