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贤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贤某某驾驶琼B****号小型轿车从青平往遂溪方向行驶,21时0分,行经325国道458公里0米(横山镇建安环保砖厂路口路段)快车道,左前轮爆胎后右转弯驶往建安环保砖厂路口时,与梁某某驾驶沿慢车道从青平往遂溪方向直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码:121090276)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梁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我局交警大队集体认定:贤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贤某某主动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没有逃逸或酒驾等情节。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贤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申请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贤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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