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77********,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3时30分许,贯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R号牌小型客车从青秀区民歌湖停车场出发,沿青秀区竹溪大道辅道行驶大概二百多米就被临时检查点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贯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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