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531号
被不起诉人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日08时45分,被不起诉人贲某某涉嫌醉酒后(经检验,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5毫克/100毫升)驾驶粤S8C****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勒流街道新城海港南路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贲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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