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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贲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贲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200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花苑**栋**单元**室(户籍地海安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海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贲某某涉嫌盗窃罪(具体事实详见起诉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被不起诉人贲某某与他人结伙盗窃两次,数额合计800余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亦不是多次盗窃,海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贲某某涉嫌盗窃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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