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单位贵州**装饰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2328**********,单位地址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栋**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7********。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贵州**装饰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谢某某在经营贵州**装饰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过程中,于2018年8月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贵州**装饰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虚开7份**市**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达人民币70万元。
另查明,谢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补缴税款并交纳罚款。
本院认为,贵州**装饰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该公司补缴税款并交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贵州**装饰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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