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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单位: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单位住所:三都水族自治县**委**楼。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67********,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号**贵州省三都县**街道**路**小区**号楼**室犯诈骗罪,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期间退回公案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三都县人民政府批复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将“巫不香猪”产业作为我县“一县一业”脱贫攻坚产业扶贫项目。2017年12月16日三都县普安镇人民政府、三都县农村工作局、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共同签订《三都县“一县一业”巫不香猪项目暨普安镇香猪繁育基地项目实施协议》,明确了项目业主及实施单位为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月15日取得三都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三都县“一县一业”巫不香猪项目暨普安镇香猪繁育基地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接着进入项目选址、土地落实、环保、水土保持、使用林地等手续前期办理工作。2018年3月30日,普安镇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进行征地,项目位于三都县**镇**村**组,需征用普安镇**村**寨**组、**组、**组部分集体及农户个人承包土地,征地面积52.04亩。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2018年4月,**公司聘请******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交纳费用。但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始联系挖机扩宽道路进场、清理表层泥土等前期工作,并与三都县**建筑有限公司签订香猪繁育基地工程承包合同。因全省脱贫攻坚现场工作会在2018年8月29日在三都县该项目地块上召开并举行开工仪式,于是现场会当日便进场开工。后因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项目前期停工被通报,三都县人民政府决定由贵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业主进行承接。现项目已完工。2020年4月13日,三都县林业局对该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公示,但至今该项目仍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重新鉴定,违法占用林地地类为宜林地,面积共计26.81亩,无林木蓄积。

本院认为,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农地进行施工建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贵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黎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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