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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局滥伐林木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2230021********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局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局将****工程项目承包给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由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局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3月,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局在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审核批准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将丰都办事处田坝村与则戎镇卧嘎村交界处(小地名:江岸林场至李家湾子)的林木进行采伐。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测算,被采伐林木共570株,立木蓄积68.1110立方米。2020年7月-8月,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局取得了林业局的砍伐许可,补齐了相关手续,并对砍伐的林木给予了补偿,对被损害林地与村组达成补植复绿、生态恢复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但其砍伐树木并非以牟利为目的,而是为****工程,该工程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事后取得林业局的砍伐许可,补齐了相关手续,并对砍伐的林木给予了补偿,对被损害林地与村组达成补植复绿、生态恢复协议,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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