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35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费某饮酒后驾驶粤B5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费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9.69 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