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驾驶苏D2****小型轿车沿溧阳市溧城镇凤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东路灯032处时,撞到由南向北横过凤凰东路的行人孙某某,事故造成孙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3月20日死亡。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承办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已与孙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及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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