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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 1976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6********,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为安徽省当涂县**镇**居委会**路**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0时35分,费某某驾驶皖E2****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由西向东行至振兴路小学门口路段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8mg/100ml。经鉴定,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主动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芮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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