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肆业,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沿黄石大道从黄石港方向往河口方向行驶至**大道**医院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西塞山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费某某呼气酒精含量值为82mg/100ml, 涉嫌醉酒驾驶,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黄石市爱康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费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费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1.29 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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