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960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2020年10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驾驶鄂J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木桥港路香颂湾门口处,与人发生纠纷,新城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发现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酒驾,后联系交警至现场。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达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