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工作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城**幢**室【户籍地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湾**号】。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6****轿车从本市相城区金御华府小区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宣公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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