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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1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 ** 幢 ** 室。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 EP**** 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新江路、中胜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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