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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三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吉林省永吉县**乡**村**社,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宏刚、朱旭肇,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于2020年12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于2021年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费某某伙同张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已判刑)等人,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新城底商经营赌博游戏厅。2018年2月6日,该赌博游戏厅被查获,经鉴定游戏厅内62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处理。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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