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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路**宿舍,住**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初,裴某某、邓某某二人在周老嘴镇罗家村、新民村等地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起注10元,组织赌博约四场。后因赌场规格小、盈利少,裴某某、邓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已起诉)、费某某入伙开设赌场,四人在周老嘴镇张场村、新民村、罗家村等地又开设赌场四次,采用押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起注100元,每场赌博邀约十至二十人参赌,彭某某为赌场主要组织者,为赌场联系赌客和老爷公司,裴某某、邓某某主要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和组织人员,同时对参赌人员和放哨人员发放开支,裴某某、费某某在赌场上负责照看赌场和联系赌客。邓某某与裴某某合伙开设赌场约四次,后与彭某某、费某某合伙开设赌场四次,每场赌博获利逾万元。彭某某获利逾万元,邓某某获利逾万元,裴某某获利八千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刑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据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监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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