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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盗窃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社区**路**巷**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费某某到兰西县县标西南角处ATM机上取款时,看见ATM 机取钱口处有一杳人民币,费某某将钱拿走,回家后确认钱是九千六百元整,然后藏在自家立柜被子里。

本院认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费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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