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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三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80********,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梦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30日、2017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在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未来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以专家咨询费等名义,向未来公司借款现金共计70万元人民币;2018年2月5日,费某某指使其助理郑某某,通过购买发票平账的形式侵占上述钱款。2018年2月起,费某某伙同兰某某、庞某某、王某某,为了达成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取代未来公司的目的,在未来公司已经处于资金断裂、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费某某指使兰某某、王某某等人采取转移公司WER域名控制权、取消能力风暴展位、积极拉拢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手段,公然破坏未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公司损失。该局认为,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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