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虚开发票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浮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医药有限公司江西省区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2019年11月15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0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费某某作为海南**医药有限公司江西省区经理,负责山东**药业有限公司药品销售,为解决临床客户费用,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从景德镇**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价税合计7219603.9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将违法所得175万元上交至景德镇市公安局,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175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