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山南****(户籍所在地:本区三和镇****)。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9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系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底,其为支付工人工资,欲从淮南市**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由保证人宫某某进行担保,并以其名下的位于本区龙湖路****室的房产作为抵押。费某某在明知其涉案房产在被法院查封,即产权受限的情况下,为顺利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取高利息借款,其仍联系办理假证的人帮其办理其本人名下的位于本区龙湖路****室的假房产证。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携带假房产证前往淮南市**典当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手续,并与该司签订借款20万元的借款借据及相关担保手续。在共同前往到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时,该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费某某持有的皖(2019)淮南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证系假证,遂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随即前往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费某某传唤至警队,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对其使用假房产证到淮南**典当有限公司抵押借款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款借据、连带责任保证声明、皖(2019)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2444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抵押典当合同、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淮南市不动产查档证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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