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甲(曾用名“费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号,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费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湖滨大道**路段时,被黄石交巡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为8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到黄石市爱康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费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定量检测为96.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费某甲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