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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乙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乙 ,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号, 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乙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贺某乙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贺某甲、翟某某、郭某某、苏某某等人,通过发送信用卡提额短信给他人,在他人按照其发送的短信要求进行信用卡提额操作中截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并将银行卡绑定到事行准备的苹果手机上,拿着手机去建行取款机无卡取款,盗取他人信用卡内的钱。2020年3月2日,张某某、贺某甲、翟某某、郭某某、贺某乙 、苏某某六人,利用上述方法在深州市泰山路建行取款机盗取王某某建行信用卡上4700元;2020年3月3日,张某某六人利用上述方法在深州市泰山路建行取款机盗取周某某建行信用卡上3000元、盗取刘某某建行信用卡上6500元。2020年3月4日,张某某、贺某甲、翟某某、郭某某、苏某某五人利用上述方法在石家庄栾城区新华书店建行取款机盗取陈某某建行信用卡上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贺某乙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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