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89********,侗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舒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自己没有收购报废机动车辆资质情况下,以168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彭某甲、彭某乙、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得来的一辆红岩牌货车。收购货车之后,舒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和贺某乙等人前来帮忙,一同将收购得来的货车进行切割,再以23000元的价格专卖给岳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500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又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施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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