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衡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衡阳市雁峰区**村**组。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贺某参加同学聚会,期间饮用了二瓶燕京啤酒。饭后贺某回家驾驶湘******宝骏小车送朋友到市里,途经**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贺某被带到附二医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13mg/100ml。案发后,贺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贺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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