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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串通投标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2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任佛山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海**)的员工期间,应佛山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员工梁某某(另案处理)配合投标佛山市生命科学园大布路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请求,为梁某某引见南海**董事长周某某(另案处理),后又根据周某某的指示负责该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从中收取人民币3000元的费用。佛山市生命科学园大布路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系由**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之一莫某某(另案处理)操作,与南海**等多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并由莫某某从中确定各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价格并支付投标保证金,最终使得**公司实际挂靠的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上述工程,该工程的项目金额约人民币125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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