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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8********,汉族,高中文化,舞蹈老师,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川X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前锋城区出发经350国道往广安市城区方向行驶。18时17分许,当其驾驶该车行驶至前锋区境内350 国道391KM + 500M 处,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夜间行车未降低时速通行且观察不力,其车车头右侧与从左至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毛某某相撞,致毛某某受伤,川XC****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毛某某经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01月13日,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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