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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1********,汉族,专科毕业,案发时系**驾校安全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办事处**号院**栋**单元。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07时12分左右,贺某某驾驶豫Q2****号小型轿车沿汝南县物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物华路汝悦洗浴门口东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同时又撞上逆向停在公路南侧袁某某驾驶的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致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驻公交认字2020411727202008号)认定:贺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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