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0013,汉族,初中文化,大车司机,现住吉林省通榆县**镇**街**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8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吉G4671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渤海街辽河路路口将被害人洛某某撞伤,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白城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洛某某不承担责任。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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