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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6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615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9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苏某某(死者,殁年52岁)、周某某,由广安区白市镇肖白街182号右拐往白市政府大道方向行驶,在右拐途中,因贺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苏某某倒地受伤。5月25日,苏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贺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贺某某要求其子贺某甲拨打了120并一起将苏某某送医院救治。2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贺某某说明情况,贺某某于同日向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了书面自述材料。贺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区人民检察院

20207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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